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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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16 2:20:12  浏览量:856  【字体:  

       为深化北京大学文科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科科研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努力实现建设世界一流文科的目标,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第一条  按照文科科学研究的规律,以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为目标,参考借鉴国内外著名文科科研机构建设的有益经验,切实转变北京大学文科科研机构的传统建 设模 式,优化配置科研资源,强化文科科研机构管理,实现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带动全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条  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规范北京大学文科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学校、院系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今后北京大学文科科研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学校建设和管理为主,相关院系协助建设与管理。 
        2、其他研究机构以挂靠院系建设和管理为主,学校协助建设与管理。第一类机构列入学校重点建设。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文科各学部正副主任、图书馆负责人和研究生院、人事部、财务部、国际合作部、资产管理部、社会科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北京大学文科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全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部负责。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经过5至10年的重点建设,在北京大学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文科科研机构,真正成为国内相关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咨询服务基地,并积极探索新型文科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二、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接受全校各单位文科科研机构要求列入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申请,并组织专门的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申请机构需报送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成立的目的、现有学术基础和物质基础、工作计划、组织原则、人员构成,同时须报送相关院系行政领导、学术委员会意见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北京大学文科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对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自动成为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九条  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在校长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主管校长责成社会科学部对该机构的建设具体落实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基地内部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报经学校批准后在社会科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督导下,由基地负责人全面加以贯彻实施。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学校每年度组织对全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检查,每3至5年聘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对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 地进行评估。学校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校从该机构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出发,予以政策倾斜或提供配套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就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基地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对个别存在严重问题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校依据不同情况予以 重组或撤销。
        第十一条  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的新型实体性研究机构,即: 
        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管理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三、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的负责人任期责任制。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内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基地的管理决策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本机构管理章程;
        2、选择并提请任命本机构负责人; 
        3、监督审查本机构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讨论确定与本机构发展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委员会主席由北京大学文科主管校长担任,社会科学部、财务部和人事部代表以及本基地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当然成员,吸收部分本研究领域知名专家以及对本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法人代表参加。涉及到国际问题或港澳台地区问题研究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应包括国际合作部的代表。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即可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本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机构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校内外本领域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4、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北京大学校长聘任。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⑴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⑵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⑷负责向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由北京大学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任职期间不得外出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应参加相关院系负责人办公会议,参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决策。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一般不设立独立的学位委员会和职称评定委员会。为保证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在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同时担任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机构负责人按“ 带(给)课题和经费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保证一定的进驻本机构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外专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适当的比例。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学术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人力资源上优先满足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大学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并拨付人员经费和行政服务编制;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北京大学专职研究人员进驻本机构从事课题研究期间,原所在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予以重点配套支持;对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校在予以经费支持的同时,在管理费提取、人工费用提成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具体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支撑条件:
         1、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科研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
         2、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加强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5、保证基地建设必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在研究生名额分配上向基地研究人员倾斜。
         6、每年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1-2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1-2位国外访问学者。
         7、支持基地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与相关院系共建专门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8次(总第43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