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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张保卿、张剑葳、尚劲宇: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方法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0日 信息来源:纸上考古
张保卿、张剑葳(通讯作者)、尚劲宇
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摘要:近年来,随着长城保护理念的日益深入,考古工作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结合更加紧密。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些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和项目存在考古参与程度较低、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本文对既往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指出考古工作的参与程度越来越受重视,是新时期长城保护理念发展的必然趋势;以箭扣南段长城151—154号敌台及边墙的考古工作为例,详细介绍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研究其在长城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探讨将考古工作纳入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流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对考古工作的定位、经费来源和承担者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
关键词:考古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 箭扣长城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 原文刊载于《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21年第1期,作者授权“纸上考古”微信公众号刊发,如需引用请据纸版原文。
长城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2006年,国家文物局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1],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了若干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取得了重要的保护成果[2]。2014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操作依据。近些年,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得以逐步常态化和制度化。这种新趋势得益于长城保护理念的日渐深入,考古学基础研究更加受到重视。但是,相关的实践和尝试相对滞后于政策和制度,仍存在若干具体问题亟需明确和解决。因此,有必要从发展渊源和学理上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进行解释和研究,进而通过范例对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展开探讨。
一 、既往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长城调查考察工作肇始于近代,随着考古学的发展而逐步开展、完善,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成果[3]。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比重相对较低,未受到普遍关注,正式刊布的资料也较少。在实际操作中,较早将考古工作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相结合的是辽宁九门口长城的修缮工程项目[4]。1986—1989年,在修复九门口南段长城(过河城桥)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文物局批准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过程中确认了一片石战场的具体地点,并发现了长城的跨河城桥及八座桥墩,城桥长110、宽5.7米。这是长城线上所知的唯一跨度超过百米的城桥,考古成果为过河城桥的修复提供了重要依据[5]。时间较早的类似项目还包括1990年启动的辽宁虎山长城考古发掘工作。为修复虎山长城,国家文物局批准进行了考古发掘,清理出护城河、拦马墙、墙台、烽火台等遗迹,并出土了大量遗物[6]。
实际上,在早期的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中,设计单位更强调保护和修缮的重要性,一般较少主动将考古工作纳入项目方案中,类似九门口南段长城(过河城桥)和虎山长城等保护修缮工程中的考古发掘工作相对较少。尽管多数项目在修缮过程中会对长城进行调查、勘测和记录,但一般与正式的考古工作相去甚远,是并非以考古学研究为目的的勘察和测绘[7]。国家文物局当时对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也没有加以规定,仅对长城建设项目(如穿越长城保护区的油气管道、交通道路等方面的建设)的考古工作有明确要求。
直至2011年,考古工作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不受关注的现象才有所改变。2011年3月,国家文物局对金长城科尔沁右翼中旗赛音花段、罕查干段抢救保护方案的批复函件强调:“工程实施前,应组织考古专业机构对相关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明确长城基底的宽度和范围,确保各类工程措施不会对长城遗址本体造成破坏或威胁。”[8]据现有公开资料来看,这是国家文物局首次在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方案的批复函件中提及考古工作。
但是,这一时期的考古工作并未形成固定的制度,绝大多数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方案的批复函件内均未明确涉及考古及相关问题,且常对考古工作持有比较保守审慎的态度。如2011年4月国家文物局对明长城榆阳建安堡保护加固工程方案的批复函件提出:“如需开展考古发掘工作,须另文报批。”[9]2012年5月对嘉峪关长城夯土墙体保护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函件提出:“如确需进行考古发掘,应另行履行报批程序。”[10]2016年4月对甘肃省民勤县明长城关堡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函件中明确提出:“不得以清理的名义进行考古发掘。如确需进行考古发掘的,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11]同期颁行的《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载体加固工程和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五种类型,并指出:
(基本原则)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是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
(工程勘察要求—本体勘察)为探明长城本体的隐蔽部位或地下埋藏部分的结构和分布范围,可考虑结合实际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应符合《野外考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12]。
不难看出,这一时期国家文物局一般不主张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进行考古工作,未把考古纳入工程勘察的基本工作流程中,并对考古工作的实施条件作出了限制。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尽量减小对长城本体的干预,而将保护和消除隐患作为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第一任务。
自2008年5月国家文物局公开政务信息以来,关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方案申请的批复函件共306封,其中明确涉及“考古”内容的函件有46封,所占比重为15.0%,且公布时间均为2011年之后。可将这期间的相关数据依照年份列表如下(图一)。
图一 各年度关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方案申请的批复函件及明确涉及考古的函件数量
虽然无法知晓方案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批复函件数量可了解其针对项目中考古工作的态度。可以明显看出,2019年涉及考古工作的函件比重陡增至85.7%,远远超过之前的各年份。国家文物局对于考古工作的重视程度迅速提升,这种现象有其内在原因。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颁布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保护维修专项”章节中明确指出:
(保护原则)最低程度干预原则。长城保护维修必须把干预限制在保证长城安全的程度上,以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前期清理过程应组织专业考古人员参与,做好堆积情况记录、建筑构件编号和管理。记录方式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等。
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前期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具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或遗物,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13]。
从“最小干预”原则到“最低程度干预”原则,《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反映出长城保护理念的发展,同时也承认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的必要性。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相关批复函件中,国家文物局会更加重视考古工作的参与程度,逐渐将考古工作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程序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一方面,这反映了考古工作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重要性的提升,是新时期长城保护理念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这也是实现长城“整体保护”目标的要求,有助于揭示长城文物本体及其所反映的选址布局、形制结构、材料工艺、功能制度等方面特征,有助于对长城价值的全面阐释与保护。
二、案例研究:箭扣南段长城151—154号敌台及边墙的考古工作
2016年9月1日,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开展了“保护长城、加我一个”募捐活动,将部分募集款项用于怀柔箭扣南段长城151—154号敌台及边墙的现状加固修缮工作。按照国家文物局相关意见的要求[14],基于考古工作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重要程度,2018年6—10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以151—154号敌台的台体内部和顶部、151—152号敌台间边墙、153号敌台两侧边墙等区域为考古工作重点,进行了考古调查、方案制定和现场指导,取得了重要收获。
151号敌台,平面呈长方形。中心室平面呈长方形。敌台平面推测为回字形结构,顶部和四周砖砌券洞现已不存。中心室北侧和南侧辟一券门、西侧和东侧辟两券门,南侧残存7级登台梯。敌台中心室出土35枚石雷、2件瓷片(图二)。
图二 151号敌台底部平面
152号敌台,平面呈直角梯形。中心室平面呈长方形。敌台顶部地面大部分已不存,四面残存垛口墙,垛口中间设瞭望孔。北侧墙体辟三箭窗,南侧墙体辟一箭窗,西侧墙体辟一券门、门左侧辟一箭窗,东侧墙体辟一券门、门右侧辟三箭窗,南侧残存9级登台梯。敌台内部出土9枚石雷、2件铁片、1件瓷片、6块动物骨骼,顶部出土75枚石弹、4件筒瓦、3块残脊件(图三)。
图三 152号敌台底部平面
153号敌台,平面呈长方形。敌台平面为回字形结构,顶部残存部分铺房墙体,四面残存垛口墙,垛口中间设瞭望孔。北侧墙体辟三箭窗,南侧墙体辟三箭窗,西侧墙体辟一券门、门两侧各辟一箭窗,东侧墙体辟一券门、门左侧辟两箭窗,东侧存7级登台梯。敌台顶部出土1件陶片、4件板瓦(图四)。
图四 153号敌台底部平面
154号敌台,平面呈长方形,设在三段边墙交汇的地理位置。敌台为实心结构,顶部残存部分铺房墙体,四面残存垛口墙,垛口中间设瞭望孔。东、西侧各存4级台阶。敌台顶部出土7件筒瓦、1件铁钉。
本次考古工作主要为配合箭扣南段长城修缮工程进行。此段长城的维修性质是抢险加固性工程,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加固措施,并通过合理清理部分积土及植物等手段,集中解决长城渗漏、排水问题。由于长城本体结构存在险情,如垛墙、基石、地面坍塌等现象,产生了数量较多的倒塌文化堆积。这类倒塌堆积的保存情况较好,保留了较多的长城结构特征,可以为修缮和复原提供重要参考。此外,在积土和倒塌文化堆积之下仍保存着较为完整的明代长城原生地面,并散见部分遗物,这些都是重要的历史信息。
为配合修缮工程清理,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团队充分考虑考古工作原则和现场实际情况,参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15]和相关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制定了适合修缮工程的考古工作方案,并进行现场指导和人员培训。在修缮清理过程中,遵守考古工作的原则性要求,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堆积单位进行清理。
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如下。
第一,划分考古工作单位并编号。由于长城工作的特殊性,不按照探方法进行清理,而将敌台的台体内部和顶部各视为一个工作单位,将边墙每两个垛口间的范围(长约5米)视为一个工作单位(图五)。另外,为记录、收集倒塌在长城以外的城砖堆积和遗物,敌台、边墙等长城本体两侧的地面范围也视为若干个工作单位分段加以清理,清理宽度一般为墙体外扩5米,长度与长城本体上所划分的工作单位保持一致,深度至边墙基础处。由于长城两侧地形情况复杂程度不同,这项工作的清理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工作单位设置清晰可靠的四界标识物和编号标识牌(图六、七)。
图五 T151-07清理单位平面
图六 在边墙上划分考古工作单位
图七 在边墙两侧的地面上划分考古单位
第二,确定三维测绘坐标系统。设置测量基点,使用电子全站仪与GPS-RTK(实时动态测量)技术,测量每个清理单位的四界标识物在三维测绘坐标系统的坐标(图八)。
图八 使用GPS-RTK测量坐标
第三,按照所划分的工作单位,依照考古工作原则进行清理。先对地面散落的城砖等遗物进行采集、编号,再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对积土进行清理,直至原生堆积表面(图九)。清理过程中注意层位关系,尽量避免对遗迹和遗物造成二次损伤,采集的遗物标注所属工作单位编号,并分类收集、码放(图一〇)。
图九 现场考古清理
图一〇 将采集的遗物分类收集、码放
第四,考古工作中进行文字、测绘和影像记录。每天工作结束后均填写考古工作日志和遗物登记表,每个工作单位均单独进行记录。对于重点工作单位和部分遗迹、遗物较多的工作单位,测量并绘制平面图,并进行影像记录。此外,还应用团队自行开发的“源场景”数字化系统跟踪记录对长城本体的干预情况,并对修缮过程中的现场信息加以可视化(图一一)。
图一一 “源场景”数字化系统
第五,考古工作结束后,将采集和出土的重要遗物标本登记入库。为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因此,数量较多的长城砖等各类遗物可在修缮时进行重新利用。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较为特殊,是基于修缮清理过程的考古行为,以考古学研究为目的,既区别于一般的工程测绘和施工清理,又与《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所提及的考古调查和发掘有所差别。其实施对象是地势险要的长城建筑,不同于一般的古文化遗址。长城建筑踩踏面之上的地层除城墙倒塌堆积之外,以浮土和植物居多,层位关系相对简单[16]。
修缮过程中的清理需要考古工作的介入,以更完善地提取古代遗存信息,为后续的长城考古学研究和复原提供资料。近年来对于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更加重视,需要形成统一的操作流程和思路。本次箭扣南段长城修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即是一次规范化、系统化的尝试,可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三、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在本次箭扣南段长城修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团队在工程清理阶段进行考古学调查,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相关原则和工作方法引入工程清理过程中,要求施工方加以协助实施,并由考古工作者对信息予以记录。这是基于工程清理的考古工作,目的是科学、系统地获得相关研究资料,也是一种制度性的探索。
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颁布施行,目前考古工作在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若干具体问题亟需探讨和解决(图一二)。
图一二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及对策
1. 考古工作的定位需要明确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是基于修缮和保护的项目,其首要任务是长城本体抢险加固、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因此,考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被置于次要地位,未被真正加以重视。尽管《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中指出“施工前期清理过程应组织专业考古人员参与”[17],试图加强修缮过程中对于长城历史信息的保护和提取,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保护维修工程并未将考古工作纳入施工过程中;即便是纳入施工过程之中,考古工作也容易草率进行、流于形式。这些问题的出现,重要原因之一是考古工作的定位未能明确。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在近年来才受到关注,仍缺乏关于其含义、流程的系统总结,目前的定位比较模糊。笔者将在前述研究和实地工作的基础上,试对其基本性质、适用范围、具体流程等相关问题加以辨析:
其一,基本性质方面,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属于田野考古工作,但与一般意义上的田野考古发掘不同。此处的“考古工作”是基于长城本体的施工清理而进行的,是伴随着修缮清理作业而进行的考古行为。它不属于正式的考古发掘,应该更接近于广义上的田野考古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了考古发掘的原则和作业方法,合理提取历史信息,为考古学研究和复原提供依据。但目前这类文物建筑本体修缮中的田野考古工作尚未被纳入《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相关的程序和流程也有待于完善。
其二,适用范围方面,长城保护维修工程项目与建设项目不同。后者施工过程中穿越或影响了长城及相关文化遗址,需要组织有关考古研究单位做好相关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属于基建性考古发掘,已形成比较固定的程序和流程,并有相应制度加以明晰;前者则是基于长城本体的保护修缮,考古工作的参与度低,考古调查和勘探并没有形成固定程序,与考古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很少。
其三,具体流程方面,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对长城本体进行测绘和清理,这种测绘清理工作与正式的考古工作不同。基于修缮的测绘和清理一般由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方没有相应的考古学知识和经验,不以全面收集、保存历史信息为目的,其所做工作与考古学领域的勘察和测绘有着本质的差异。但是,目前的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出现了以施工中的清理和测绘工作代替考古工作的现象,这是未能理解考古工作的作用和意义的表现,也不利于长城保护维修工作的进行。
上述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的定位问题需要得到重视。随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深化发展,无论是长城保护修缮的相关条例,还是田野考古工作的相关规程,都需要组织学术力量进行内容上的更新,相关的考古工作也应在程序上加以完善,这是明确考古工作定位的基础性要求。
2. 考古工作的经费来源和承担者
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在具体实施之时,一般会面临两个基本问题,即“谁出钱”和“谁去做”的问题,亦即经费来源和工作承担者。
其一,就经费来源而言,应由业主方出资。早在2010年,国家文物局在关于新建大准至朔黄铁路穿越内蒙古明长城次边的批复中即已提出:“相关工程实施前,应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18]尽管其性质为长城建设项目,但也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提供了参考。2019年的《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指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业主方应保障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经费,提供完整考古资料。”[19]因此,有关考古工作的经费应由业主方提供,已明确作出了制度上的规定。另外《长城保护条例》指出:“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20]前述箭扣南段长城151—154号敌台及边墙的考古工作经费即源自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其募捐活动所提供的经费相对较为充足,考古工作也得以较顺利完成。
然而,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的业主方多为长城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长城保护经费的数量有限,且一般较少预留出考古专门资金,不利于考古工作的具体实施。因此需要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完善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适度向考古倾斜,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中的考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二,就工作承担者而言,既往条例和政策规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工程勘察要求)长城文物本体结构稳定性评估、地形测绘、考古调查勘探、载体稳定性评估以及材料检测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21]《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提出“长城保护维修项目施工前期清理过程应组织专业考古人员参与”[22],均对前期考古工作的承担者并未做太多具体要求。
实际上,随着长城考古工作在保护维修项目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工作承担者的地位更加重要,需要重点对待。长城保护应以考古学家为基本组织者,以考古研究材料的展示与阐释为中心[23]。基于长城保护修缮的考古调查工作实际上运用了考古发掘的工作原则和作业方法,因此相关考古工作应由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和机构承担,以保证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另外,保护修缮过程中,也应为考古工作预留出相应的作业时间和空间,让考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结语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指出:“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制定长城文物考古工作计划,并征求相关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24]从不被重视到逐渐被接受,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的考古工作逐步被纳入项目方案中,并有望成为固定模式和基本要求。这一发展过程体现了长城保护原则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转变,也有利于长城考古学研究的开展。箭扣南段长城151-154号敌台及边墙的考古工作是基于此背景下的一次尝试性实践,其取得的成果可以为相应考古工作提供思路,若干关于程序和制度上的尝试也值得重视。长城保护维修工程中考古工作的开展和新模式的尝试,是文物考古事业在传承和弘扬长城精神的生动表现,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考古和历史研究工作四点要求的实际举措。
附记:本课题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箭扣南段长城修缮工程项目”资助。
注释:
[1] 国家文物局:《关于启动长城保护工程的通知》,文物保发〔2006〕8号。
[2]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爱我中华 护我长城:长城保护2006—2016》,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238—245页。
[3] 许慧君:《中国长城调查考察回顾综述》,《河北地质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4] 李大伟:《长城文物保护实践的回顾与思考》,《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5年第4期。
[5] 薛景平:《辽宁境内明长城考察发掘的重大成果》,《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
[6] 任鸿魁:《虎山长城的遗存情况与保护对策》,中国长城协会编《长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8—212页。
[7] 如司马台长城的修缮设计任务由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承担,其出版的报告较多关注了修缮设计和保护规划制定等方面,而未涉及考古工作。这种情况是当时长城修缮工程项目中的普遍现象。参看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密云县文化文物局:《司马台长城》,北京燕山出版社,1992年。
[8] 国家文物局:《关于万里长城——金长城科尔沁右翼中旗赛音花段、罕查干段抢救保护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119号。
[9] 国家文物局:《关于明长城榆阳建安堡保护加固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1〕545号。
[10] 国家文物局:《关于嘉峪关长城夯土墙体保护维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856号。
[11] 国家文物局:《关于甘肃省民勤县明长城关堡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780号。
[12] 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14〕4 号,第 2、8 页。
[13]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文物保发〔2019〕3号,第54、59页。
[14] 国家文物局:《关于箭扣南段长城西栅子村南151号敌台至渤海镇庄户村南154号敌台及边墙现状加固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办保函〔2017〕509号。
[15] 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文物出版社,2009年。
[16] 同 [2],第 44-45 页。
[17] 同 [13],第 59 页。
[18]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建大准至朔黄铁路穿越内蒙古明长城次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9〕1144号。
[19] 同 [13],第 58 页。
[20] 国家文物局:《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
[21] 同 [12],第 8 页。
[22] 同 [13],第 59 页。
[23] 张依萌:《英国“哈德良长城朝圣”活动观察与思考》,《中国文物报》2019年8月13日第三版。
[24] 同 [13],第 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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